進口這些大型環保設備不予免稅!工信部等五部門發文→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5年版)》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自2025年3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包含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石油及石化裝備,大型煤化工設備,大型冶金成套設備,大型礦山設備,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設備,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大型施工機械和基礎設施專用設備,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設備、數控系統、功能部件與基礎制造裝備,新型紡織機械,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和電子信息及生物醫療裝備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和基礎設施專用設備等15個領域的技術裝備。其中,靜電除塵器、袋式除塵器(含電袋式)、帶式污泥濃縮壓濾一體機、螺旋離心濃縮機、節能曝氣機 、剪切式轉盤曝氣機、生活垃圾焚燒爐及其煙氣凈化裝置、大氣PM2.5在線源解析質譜監測系統、大氣在線離子色譜儀 等26種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均入選。


《通知》全文:

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工信部聯重裝〔2025〕26號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0〕2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進行了修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附件1)、《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5年版)》(附件2)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附件3)自2025年3月1日起執行。 二、對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和企業,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 三、對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 以及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項下的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繼續按照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文執行;2025年3月1日以后舉辦的,按本通知執行。 四、附件1和附件2中所列銷售業績要求僅用于確定免稅企業名單。附件2中列明執行年限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該年度12月31日(含)。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稅則號列僅供參考,具體商品范圍以設備名稱及技術規格要求為準。 五、如遇目錄列明商品范圍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項,企業及有關單位可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共同解釋。 六、自2025年3月1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予以廢止。
附件:
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
2.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5年版)
3.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2025年2月5日

溫馨提示:
查閱“附件1—3”,請訪問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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